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9,補,226,2020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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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6號
原 告 陳玉梅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被 告 美樂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鈞
被 告 張智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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