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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7號
原 告 羅月英
訴訟代理人 許嚴中律師
被 告 拿男‧里航即羅金益
訴訟代理人 陳鈺林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75,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522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27,52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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