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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7號
原 告 富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秀澤
訴訟代理人 藍銘洋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關 係 人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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