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9,補,241,20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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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1號
原 告 蔣小玲



被 告 萬山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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