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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4號
原 告 曾宏儀
被 告 盧建成
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盧建成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盧建成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應繳裁判費80,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9,7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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