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8號
原 告 潘瑞雯
被 告 謝雅君
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雅君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謝雅君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繳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