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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2號
原 告 吳建枝
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律師
被 告 邱春櫻
吳健來
吳健成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之坐落於花蓮縣○○鄉○○段000○00000地號之土地准予分割,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22,1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737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54,73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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