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9,補,256,202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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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6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被 告 張清來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25,5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74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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