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9,補,36,2020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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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6號
再審原告 梁緞妹

再審被告 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游登良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6,32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之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2,22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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