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9,補,40,2020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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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0號
原 告 蕭正朋
被 告 花蓮縣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林樹徽
被 告 黃增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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