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9,補,55,2020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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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5號
原 告 李明容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複代理人 林韋翰律師
被 告 魏桂妹
訴訟代理人 賴劭筠律師
複代理人 林之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5,000元【計算式:(花蓮縣○○鄉○○段000地號270㎡)×108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9,3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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