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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號
原 告 林孟秋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
被 告 郭然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0月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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