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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0號
109年度訴字第254號
原 告 0000-000000 (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A (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原 告 0000-000000 (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0000-000000 (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雲卿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花蓮縣私立美崙啟能發展中心
法定代理人 曾錦宏
訴訟代理人 陳鈺林律師
被 告 張平安 (住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胡芮萍律師
彭建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度侵上訴字第6號事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又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218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甲○○涉有妨害性自主犯罪嫌疑,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判決後,現正繫屬最高法院中,另參酌兩造為求慎重均同意待刑事判決結果再為訴訟(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10號卷宗第255頁),應認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依首揭法律規定,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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