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8號
原 告 鄭王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添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