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9,訴,62,2020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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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2號
上 訴 人 柯燕卿即青島水族寵物商行



被上訴人 許慈坤
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明文可參。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5日通知應於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此項通知已於109年7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憑。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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