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9,重勞訴,2,2020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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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邱垂欽即邱裕翔即邱鈺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以108年度補字第298號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2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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