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9號
原 告 劉清華
訴訟代理人 賴劭筠律師
賴淳良律師
被 告 吳勳芳
劉慧齡
上 一 人
特別代理人 吳佳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0年4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范坤棠
法 官 沈培錚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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