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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吳益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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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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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民 國) │(新 臺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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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 吳益豐 │花蓮縣壽豐鄉農會│108年9月15日 │25,000元 │FA3114662 │1209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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