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邱鴻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61號裁定准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附表
┌───────────────────────────────────────────────┐
│支票: 109年度除字第6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帳號│
│ 號 │ │ │ │ (新臺幣) │ │ │
├──┼───────┼───────┼───────┼────────┼────────┼──┤
│ 1 │ 楊傑閔 │花蓮一信 │107年10月31日 │ 36,900元 │ R6038810 │1476│
│ │ │自由分社 │ │ │ │-5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