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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4號
原 告 陳春花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盈業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復源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
鄭道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5月30日15時2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聲明尚有不明確之處,請就勞退提撥補償、系爭契約終止與否及相關請求於文到10日內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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