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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14號
原 告 朱玉花
訴訟代理人 羅惠馨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玉花
被 告 陳秀怡
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110年6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二、定113年5月15日上午10時5分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開庭前5日提出爭點整理狀。
理 由本院前以另件行政爭訟之裁判,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10年6月2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茲查明該行政爭訟事件業已終結,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4號判決及公務電話紀錄可憑(卷273至291頁)。
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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