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10,司促,1010,2021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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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10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 務 人 江文彬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下同)546元,及自民國109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366元,及自 109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804元,及自 109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092元,及自 109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053元,及自109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030元,及自109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060元,及自 109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485元,及自 109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863元,及自 109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957元,及自 109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513元,及自 109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054元,及自 109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957元,及自 109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957元,及自 109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309元,及自 109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309元,及自 109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139元,及自 109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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