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3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峻卿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7,293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4.39計算之利息,暨自 110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7,033元,及自 109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23 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63,558元,及自109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7.39 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