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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82號
債 權 人 杞文榮
代 理 人 杞舒婷
債 務 人 李嘉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請求應予駁回。(利息依民法之規定最高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二十,本件請求之利息自不得超過年息百分之二十,故僅准如前項所示範圍之利息發支付命令,超過部分之請求,不允准許。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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