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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8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受讓自臺東區中小企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陳約瑟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3,280元,及自民國94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25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99,588元,及自95年5月1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2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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