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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詹小庭
債 務 人 蕭蕙慈
債 務 人 連秋美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仟貳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3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蕭蕙慈、連│自民國109年 │至民國109年 │按年息0.9%計收│
│ │6,209 │秋美 │06月23日起 │12月23日止 │利息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9%計收│
│ │ │ │12月24日起 │ │利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蕭蕙慈、連│自民國109年 │至民國109年 │按年息0.09%計 │
│ │6,209 │秋美 │07月24日起 │12月23日止 │收違約金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 │至民國110年 │按年息0.19%計 │
│ │ │ │12月24日起 │01月23日止 │收違約金 │
│ │ │ ├──────┼──────┼───────┤
│ │ │ │自民國110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38%計 │
│ │ │ │01月24日起 │ │收違約金 │
└──┴───┴─────┴──────┴──────┴───────┘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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