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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莊兆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玖萬柒仟肆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5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莊兆凱 │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2.79%計│
│ │7,513元 │ │12月15日起 │ │收利息 │
│ │ │ │ │ │ │
├──┼────┼─────┼──────┼──────┼───────┤
│ 002│新臺幣 │莊兆凱 │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3.79%計│
│ │10,500元│ │12月15日起 │ │收利息 │
│ │ │ │ │ │ │
├──┼────┼─────┼──────┼──────┼───────┤
│ 003│新臺幣 │莊兆凱 │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3.29%計│
│ │12,329元│ │12月15日起 │ │收利息 │
│ │ │ │ │ │ │
├──┼────┼─────┼──────┼──────┼───────┤
│ 004│新臺幣 │莊兆凱 │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7.99%計 │
│ │359,453 │ │12月15日起 │ │收利息 │
│ │元 │ │ │ │ │
└──┴────┴─────┴──────┴──────┴───────┘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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