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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35號
債 權 人 宋慈愛
債 務 人 江孟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0,10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請求應予駁回。(支票之利息起算日應以退票理由單所載之退票日為利息起算日,僅准自民國109年12月21日起算利息,超過部分之利息請求不允准許。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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