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10,司促,6465,2022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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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465號
債 權 人 吳銘達

債 務 人 楊美容
熊楊美華
楊美鳳
楊美花(歿)

一、債務人楊美容、熊楊美華、楊美鳳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文正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及自民國85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5計算之利息,暨每逾一日加計千分之一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請求應予駁回。(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經查,債務人楊美花已於民國101年9月13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債權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美花核發支付命令的部分,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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