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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相 對 人 賴松富
關 係 人 汪瓊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有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裁定意旨可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即債務人汪瓊麗於民國(下同)84年1月2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520,000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債務清償日期、利息(率)、遲延利息(率)、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關係人即債務人汪瓊麗向聲請人借款等,詎未依約清償債務,尚未到期部分應視同全部到期,共尚欠61,753,581元、美金148,680元、訴訟費用105,314元及利息、違約金,並經聲請人取得本院95年度執字5465號債權憑證、98年度司執字第681號債權憑證、93年度執字6377號債權憑證三紙,另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嗣後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賴松富,惟該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不影響抵押權人之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各一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一件、債權明細表影本四件、債權憑證影本三件、經濟部函影本一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各一件、關係人戶籍謄本正本一件等為證。
又經本院於111年1月14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土地)︰ 110年度司拍字第8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花蓮市 德安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434.00 4340分之215 賴松富(4340分之215) 附表(建物)︰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合 計 附屬建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000 花蓮市○○路000巷0號三樓 德安段0000-0000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4層 三層73.04 73.04 全部 賴松富(1分之1) 共有部分:
花蓮縣○○市○○段000000000○號 面積:248.2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67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
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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