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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婚字第8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前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3月16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淑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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