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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8號
原 告 鑫盈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聰河
訴訟代理人 吳育胤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郭振陵
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5月24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民事大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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