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10,監宣,200,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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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關 係 人 丙○○

丁○○○

上 一 人
代 理 人 戊○○

關 係 人 己○○

庚○○

辛○○

上 一 人
代 理 人 林政雄律師
劉佳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乙○○之監護人。

指定庚○○(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相對人乙○○之妹,相對人因創傷性腦出血,其精神狀況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法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併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第三人壬○○即相對人堂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妹,有戶籍資料在卷可佐(見卷第71-72頁),本件聲請,核與法相符,先予敘明。

三、監護宣告部分:本院在鑑定人即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鍾德醫師前訊問相對人,審驗相對人之心神狀況,相對人意識清醒,雖能回應所詢問題,但對於時間、簡易計算回答錯誤等情,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稽(見卷第85-97頁)。

復依該院函覆之鑑定報告書略以:相對人於110年5月間因意外造成腦部損傷,其語言表達、閱讀書寫及人際互動部分受損,生活自理、自主行動等能力下降,生活完全需仰賴他人照顧,無法正確處理錢財計數,相對人身心功能表現與嚴重失智狀態相符,對於問題解決與價值判斷能力有困難。

診斷為外傷性腦傷引起的認知障礙症。

相對人認知障礙功能已達重度缺損,其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障礙程度已達完全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等情,有該院111年1月26日基門醫亮字第000-0000號函在卷可佐(見卷第117-123頁)。

綜上事證,本院認相對人確因外傷性腦傷引起的認知障礙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

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四、選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㈠本院依職權函請維安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進行訪視,據函覆略以:相對人現安置於全民老人長期照顧中心,由機構照服員全天照顧。

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妹,已出家,生活簡樸,自相對人發生意外後,即擔起相對人就醫照顧及申請社福補助等事宜,對相對人病況及補助資訊清楚,且有一定規劃,觀察聲請人與相對人互動緊密,關係尚佳。

聲請人有意願承擔相對人之照顧與監護責任,希望相對人能受到妥善照顧及維護其權益。

關係人庚○○亦為相對人之妹,表示同意擔任本件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有該事務所111年4月6日維安監宣字第111038號函暨訪視評估報告附卷可憑(見卷第187-196頁)。

㈡本院參酌前開資料,認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妹,實質用心關懷相對人,應能妥善安排相對人未來受照護之各項事宜,且相對人其餘手足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有同意書、訊問筆錄在卷可佐(見卷第153、179頁),是本院認由聲請人負責養護照顧相對人並管理其財產,應能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

至聲請人雖推舉第三人壬○○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惟本院審酌壬○○與相對人親屬關係較遠,且卷內亦無壬○○之願任同意書,難認適當。

而關係人庚○○亦為相對人之妹,應能協助聲請人處理相對人之相關事宜,且其有意願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此亦經相對人其餘手足同意在卷(見卷第179頁),是由關係人庚○○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屬適當,爰指定關係人庚○○為本件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五、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甲○○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乙○○之財產,應會同庚○○,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鄭 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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