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9號
原 告 楊朝永
訴訟代理人 何俊賢律師
被 告 鄭鏗洲
宏穎咨詢顧問有限公司
兼 上1 人
法定代理人 李采芳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18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並應於111年3月18日前,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繕本逕送他造。
一、被告部分:應陳報原告所給付之各筆報酬,被告各提供何種服務?其專業性為何?被告所提供之服務對原告得否領取保險金及其數額有無影響?
二、原告部分:原告主張倘系爭契約並非無效,惟報酬概以領取保險金金額30%計算過高。
則依相同業務之行情,報酬計算應以何方式方為合理,並請提出相關佐證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立青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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