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10,訴,74,2021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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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4號
原 告 林禹瑄

被 告 王承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調解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嗣調解不成立視為起訴,尚應補繳裁判費5,17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0日以書面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月26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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