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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12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劉紹祥
債 務 人 王桂嬋
田萬甲
田智元
一、(一)債務人王桂嬋、田萬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6,999,93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王桂嬋、田萬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1,3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王桂嬋、田萬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1,8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債務人王桂嬋、田萬甲、田智元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1,779,87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2120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779,872元 王桂嬋、田萬甲、田智元 自民國111年1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7%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 6,999,932元 王桂嬋、田萬甲 自民國111年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42%計收利息 003 新臺幣 1,300,000元 王桂嬋、田萬甲 自民國111年2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42%計收利息 004 新臺幣 1,800,000元 王桂嬋、田萬甲 自民國111年2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42%計收利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779,872元 王桂嬋、田萬甲、田智元 自民國111年2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 6,999,932元 王桂嬋、田萬甲 自民國111年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 1,300,000元 王桂嬋、田萬甲 自民國111年3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 1,800,000元 王桂嬋、田萬甲 自民國111年3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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