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126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債 務 人 潘貞蓉即林智雄之繼承人
林潘加智即林智雄之繼承人
林恩新即林智雄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智雄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27,652元,及自民國107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7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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