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11,司促,2369,2022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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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369號
債 權 人 王立烽
債 務 人 江志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88,373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請求應予駁回。(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可供參照。

查聲請人請求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部分未提出相關證據釋明,經本院於111年5月3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提出「年利率百分之6之依據」,該函文已於民國111年5月9日送達予債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開說明於法即有未合,該部分應予駁回。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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