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26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李文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74,852元,及自民國96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按期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