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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004號
債 權 人 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鏘亮
債 務 人 張瓅心
張美惠
江朝旭
一、(一)債務人張瓅心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304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務人張美惠應向債權人給付10,304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江朝旭應向債權人給付10,304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本命令第(一)、(二)、(三)所命之給付,如其中任一債務人已履行一部或全部之給付時,其他債務人於該債務人履行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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