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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13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周毅賢
周正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17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75元 周毅賢、 周正清 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按年息1.275%計收利息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18日止 按年息1.4%計收利息 自民國111年12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4%計收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75元 周毅賢、 周正清 自民國111年8月2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按年利率0.1275%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18日止 按年利率0.14%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1年12月19日起 至民國112年2月1日止 按年利率0.24%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2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0.48%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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