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11,司促,939,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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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3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張薇欣
劉美香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6,6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939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6,620元 張薇欣、 劉美香 自民國110年 9月20日起 至民國111年 2月15日止 按年利率0.9%計收利息 自民國111年 2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9%計收利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6,620元 張薇欣、 劉美香 自民國110年 10月21日起 至民國111年 2月15日止 按年利率0.09%計收違約金 自民國111年 2月16日起 至民國111年 4月20日止 按年利率0.19%計收違約金 自民國111年 4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0.38%計收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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