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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原簡調字第3號
聲 請 人 楊魯豫
代理人(法
扶律師) 林之翔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可馨、楊通間分割共有物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調解之聲請駁回,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2月23日上午9時30分所定調解期日,相對人朱可馨未到場接受調解,到場之相對人表示,朱可馨不會參加調解,希望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顯見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之當事人狀況顯無調解成立之望,縱再定期亦難期待促成調解,堪認為不能調解,綜上以觀,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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