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11,司小調,71,20220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小調字第71號
聲 請 人 戴睦
相 對 人 陳碩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戴睦請求相對人陳碩賢給付房屋租金,雙方租賃契約第21條約定「關於本契約衍生之相關糾紛,雙方合意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並以宜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此有雙方租賃契約書影本附卷可參。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