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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小調字第83號
聲 請 人 王秀鶴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不當得利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調解之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王秀鶴於民國110年10月11日以自動匯款方式匯款新臺幣6,000元入姓名、年籍不詳之相對人帳戶(帳號:822,000000-00000-00000)內。
聲請人認相對人無法律上原因受有上述利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起訴請求相對人返還6,000元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起訴狀並未載明相對人之姓名、住居所、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參照),本院自難逕依職權認定相對人並通知進行調解程序。
從而,依首揭法規意旨,應認依當事人之狀況不能調解,爰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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