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11,司簡調,103,2022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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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簡調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林玟妤即上大輪車業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古璦榛間返還機車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調解之聲請駁回,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民國111年4月25日上午10時30分調解期日,相對人未到院接受調解,聲請人表示本件請求逕行訴訟程序。

顯見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縱再次定期亦難期待促成調解,堪認為不能調解,綜上以觀,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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