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11,司簡調,42,202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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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簡調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

法定代理人 趙建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展存間給付醫療費用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調解之聲請駁回,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為禁治產人,且其監護人鄭春已於110年9月2日死亡,此有相對人及鄭春之戶籍資料可查,而聲請人經通知後,僅表示相對人無最新法定代理人。

顯見本件當事人之狀況顯無調解成立之望,縱訂期亦難期待促成調解,堪認為不能調解,綜上以觀,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視聲請人後續是否補正相對人訴訟能力,再依法續行。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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