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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62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花蓮縣○○鄉○○村○○○街00號)於民國111年10月9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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