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11,家繼訴,28,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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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乙○○

丙○○

丁○○

戊○○

己○○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乙○○、丙○○、丁○○、戊○○、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參照)。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庚○○於民國101年9月3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原告甲○○、被告乙○○、丙○○、丁○○及訴外人辛○○為被繼承人之子女(庚○○之女壬○○、癸○○已分別於53年3月11日、54年4月14日死亡而無子嗣,庚○○之配偶愛○○已於101年5月1日死亡),應繼分各為5分之1;

而辛○○先於被繼承人死亡,遂由其子女即被告戊○○、己○○代位繼承,應繼分各為10分之1;

惟因被告等人均未與原告聯繫,致兩造無法達成協議分割系爭遺產等情,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庚○○之戶籍謄本(除戶全部)、兩造之戶籍謄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補發)、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31至77、85至93頁),並未據被告為任何形式之爭執或抗辯,堪信為真實。

三、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本文、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法院得因任一共有人之請求,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故遺產之分割方法,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然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公平裁量,合先敘明。

四、本件兩造間就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又無法協議分割,則依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原告請求分割系爭遺產即屬有據。

查兩造為被繼承人庚○○之子女、孫子女,依民法第1138條第1款、第1140條及第1141條規定,兩造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

本院審酌系爭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全體共有人之利益、使用現況、原告訴之聲明等一切情狀,認系爭遺產以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分割方式為適當,爰依原告主張之分割方式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又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故判令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顯然有失公平,是以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應繼分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佩姍
附表一:
編號 遺產內容 分割方法 1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198.5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067.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同上 3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825.4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同上 4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910.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同上 5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138.7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同上 6 花蓮縣○○鄉里○○段000地號(重測前:馬遠段325地號)土地、面積2,495.8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同上 7 花蓮縣○○鄉里○○段000地號(重測前:馬遠段389地號)土地、面積4,753.1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同上 8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6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 同上 9 花蓮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9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同上 10 花蓮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27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同上 11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39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同上 12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48,4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分之1 同上 13 花蓮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3,24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同上 14 門牌號碼為花蓮縣○○鄉○○000號之房屋、權利範圍全部 同上 15 汽車1輛(車號:0000-00) 同上 16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耕作權、權利範圍全部 同上 附表二:
繼承人 應繼分 甲○○ 1/5 乙○○ 1/5 丙○○ 1/5 丁○○ 1/5 戊○○ 1/10 己○○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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