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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萊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川前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
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1,950,8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606元,合計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6,726元(計算式:6,120元+30,606元=36,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胡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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